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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丨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时间:2022-05-07    来源:广西云    作者:唐广生 李欣松 - 小 + 大

      日前,《广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出台(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21年开始,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确保到“十四五”期末,以自治区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据悉,广西将采取五项措施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资金支撑。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21—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考核比例分别设定为20%、30%、40%、45%、50%,且2025年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农村土地、人口规模占比较低的城区或新区,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通过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

      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自治区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自治区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重点用于支持粮源基地县和财力薄弱县农业农村建设。涉及农垦的,继续由广西农垦集团通过部门预算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使用。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整合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发展、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方案》要求,“十四五”时期,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建立全区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

责任编辑: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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